今天是:
您现在的位置首页 > 工作资料 > 管理&法规

铁路交通事故应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

2012-11-22 16:25:42来源:用户投稿作者:张先涛(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)

火车提速安全应先行,但是铁路交通事故仍然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。据统计,全国每年因铁路交通事故死亡、重伤的人数近万人。例如:2001年全国发生铁路路外伤亡事故12335起.死亡8000多人,平均每62分钟就死亡1人。相关数据表明1991至2000年10年间,仅国家铁路列车碰撞沿线行人造成87000多人死亡.仅低于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和矿山事故的死亡人数。

1.铁路交通事故概念

铁路交通事故概念铁路交通事故,作为一个法律概念,首先见诸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,但对于何为铁路交通事故,该法并未作具体的界定。在相关的法律事务中,与“铁路交通事故”这一概念最相近的提法是“路外伤亡事故”。根据铁道部、交通部、公安部联合下发的《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》第一条之规定,路外伤亡事故,系指“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,发生火车撞轧行人、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,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”。

按我国铁路交通事故统计惯例,铁路交通事故应包括“路外伤亡事故”、“铁路旅客伤亡事故”和“铁路职工责任伤亡事故”三大部分。其中,铁路旅客伤亡事故,系指铁路运营过程中,在铁路责任期间发生的致使持有有效乘车凭证者及其它法律、法规规定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。铁路职工责任伤亡事故。系指由于铁路职工的责任所引发的人身伤亡,设施、设备毁损的事故。路外伤亡事故.系指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.发生火车撞轧行人。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,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。

由此可见,铁路交通事故不外乎如下两大类,其一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所谓“铁路旅客伤亡事故”、“铁路职工责任伤亡事故”。其二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所谓“铁路路外伤亡事故”。第一类铁路交通事故依据合同法、劳动法来调整,在这里.承担责任的客观基础是违约。不存在侵权归责的问题。只有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路外伤亡事故.属于侵权法调整的对象.在此,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归责。

2.归责原则及我国祖关法律的规定

归责原则就是指一种使某人承担责任的标准.即损害事实发生后,依据什么标准使行为人承担责任。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律规范的基础。在侵权法体系中居于指导性的地位,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、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彰显侵权法的功能。归责原则同时也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法律价值取向,是归责的规则。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。

归责原则通说认为归责原则包括:过错责任原则、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。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表现为两种方式。一种是一般过错原则。二是推定过错原则。

《民法通则》第123条规定:“从事高空、高压、易燃、易爆.剧毒、放射性、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。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这一规定就是侵权赔偿中的“无过错责任原则”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(以下简称《铁路法》)第58条: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,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,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.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、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,属于受害入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。

3.归责原则之争

因为《铁路法》第58条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规定与《民法通则》第123条的规定存在差别,由此引起了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争论。目前,学术界就铁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回的观点。

第一种观点认为,应严格按照《民法通则》第123条的规定,处理铁路交通事故适用高危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。铁路运输属于高危作业,因此受害人的故意应当作为唯一的免责事由。而受害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人行过道。或在铁路上行走、坐卧而造成人身伤亡,从受害人的心理状态分析,是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过于自信,认为不会发生事故,是一种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。故意和过失两者明显有着本质上的区别,因此《铁路法》第58条的规定与《民法通则》第123条抵触。《铁路法》扩大了免责事由。从法律地位和级别效力上分析,《民法通则》是上位法,《铁路法》是下位法,下位法确立的原则应该与上位法一致,抵触的部分应该视为无效,应按照《民法通则》来处理案件。

第二种观点认为,《铁路法》与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确有不同,《铁路法))第五十八条属于过错责任原则。但《民法通则》是普通法,《铁路法》是特别法,按照法学基本理论,特别法应该优先于普通法,也就是说。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因过错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,铁路才负赔偿责任;没有过错,就根据《铁路法》的有关规定,铁路企业理应免责。

4.我国国情决定铁路交通事故应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

第一、铁路企业的性质对铁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影响。

铁路企业负担重,铁路企业属于国家垄断企业,承担着较多公益性和战略性义务,且运输价格低廉,所获利润较低。据有关资料显示。2001年我国铁路交通事故不仅造成路外人员的伤亡情况.而且也造成了机车车辆、线路损害,使铁路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。近几年来,由于列车的提速,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,而路外事故的发生多为路外人员违章进入铁路线路所造成的,因此如果按照无过错责任.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势必导致铁路企业运营困难,最终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。

第二、铁路运输与道路交通相比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。

1.铁道线路由钢轨、路基和护坡组成。外在特征明显,与公路交叉时,道口有明显的警示标志,成年人不存在误入的问题;2.列车循线且与行人隔离、分道而行.只要受害人不违章侵入铁路线路危险限,就不会造成其伤亡.铁路企业是被动地接受交通事故;3.由于列车行驶速度快,载重量大,钢轨与车轮摩擦系数低,其紧急制动的有效距离为800米一2000米后才能停车。受害人违章侵入铁路危险限界,铁路企业尽到了高度谨慎、勤勉义务,仍没有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,在这种情况下。实行无过错责任,显然显失公平。

第三、行人的交通安全现状对铁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影响。

免责声明:本网站所刊载信息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,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。

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,并不表明本站立场。

铁路资讯

铁路风景